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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晓 方尧 | 不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不必先刑后民——兼评(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案件
一、基本事实
二、裁判结果
三、法律分析
四、办案心得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该规定已经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修订,但本处引用的条款仍为1998年施行、在本案中适用的旧版规定。【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78号民事裁定书。【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形式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5】参见戴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侦查方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6】类似观点可见于刘森、张松:《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审理模式》,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5期;薛进展、刘琪、王志坚 《刑事优先原则适用与限制的具体途径》,载《法学》2006年第2期;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周培芳:《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方法》,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1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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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东晓 方尧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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